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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苏宁电器有限公司著作上海苏宁电器招聘权侵权纠纷一案达成和解
2006年12月30日《新闻晨报》A14、19广告版上,上海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刊登了一则商业广告,该广告在两个整版上使用1幅上海地图和6幅郊县地图。原告上海市测绘院认为此举严重侵犯其著作权,经与上海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协商无果后依法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经法院的主持和双方当事人及律师的沟通下,现已苏宁家电和解结案。 本所张移律师作为上海市测绘院(原告)的代理人参与了诉讼。 原告上海市测绘院诉称:原告上海市测绘院是具有国家甲级测绘资质的专业测绘单位。通过专业测绘,拥有《上海地图》的著作权。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其同意在2006年12月30日《新闻晨报》A14、19广告版上非法复制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上海地图》用于广告目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苏宁电器有限公司讼,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3、判令被告在《新民晚报》非中缝位置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澄清事实。 被告上海苏宁电器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并未实施复制原告地图的行为,故并未侵犯原告著作权,并且认为原告并无实际损失。 鉴于原被告双方在起诉前后一直就本次纠纷的和解进行着努力,经本案主审吴登楼法官的主持和斡旋,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和解内容双方一致约定不向外界公布。 2008-04-1815: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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